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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四章 职工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序言
绵竹市博物馆2009年5月,江苏省南通市援建,总投资2200万,建筑面积3249平方米,其中馆内的展厅面积为1500平方米,设有三个主要展示大厅和一个临时展厅、报告放映厅、文物库房、办公区等。博物馆现有各类文物一万余件,从序厅开始通过文字图片介绍绵竹的地理位置和深厚的人文景观以及绵竹历史文化遗迹。博物馆展出了绵竹从战国时至近现代各个时期的重要文物一千余件,总类有:铜器、金器、玉器、石器、木器、陶器、瓷器、字画、古筝。博物馆根据文物类别分为三个展厅,一号展厅陶瓷器厅、二号字画厅、三号青铜器厅、金银玉器等,共有一千余件日常在展文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绵竹市博物馆
本馆地址为:绵竹市剑南镇茶盘街诸葛双忠祠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绵竹市文体广电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绵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开办资金为10万元。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修复馆内文物、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三)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批准本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支持管理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六)监督本馆运行;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十条 本馆管理层是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相关单位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三)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四)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管理层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职工
第十五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十九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二十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管理层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管理层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管理层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层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管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