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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6 学术委员会章程、工作规程等制度性文件
绵竹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行为,结合绵竹市博物馆(以下简称博
物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由绵竹市博物馆
专家代表组成,在绵竹市博物馆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绵竹市博物馆声誉;服务于绵竹市博物馆发展战略。
1.2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机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二)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三年)科研机
构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 三)工作在科研、科普第一线,取得较好的科研或科普业绩,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
(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
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从我馆在职职工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馆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尽量保证学科领域的代表性、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 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经馆务会议讨论通过,由绵竹市博物馆馆长聘任。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应及时补充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章程第四、五、六条办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 3-7 人(含馆领导 1 人);其中科研机构设主任 1 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就有关博物馆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学风建设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评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每个工作组由 1 名召集人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各工作组召集人和其他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馆务会议讨论通过,由科研机构主任聘任。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可聘任馆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1.3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绵竹市博物馆建设与发展规划、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绵竹市博物馆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1.4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计划方案等;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负责人才的学术评价与推荐、科研项目评审、成果奖励评审和评审确定本单位(或受委托评审)工程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拟任人选,评审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拟任人选;
(四)指导绵竹市博物馆学术交流活动,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五)接受绵竹市博物馆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六)指导绵竹市博物馆科学研究工作,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
(七)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和评议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八)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学术事项须递交绵竹市博物馆决策的,应
先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绵竹市博物馆在对有关重大学术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绵竹市博物馆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
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
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1.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绵竹市博物馆馆务会议批准核准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科研机构全体会议通过,报绵竹市博物馆馆务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绵竹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加强绵竹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绵竹市博物馆章程》,结合委员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学术委员会性质
绵竹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会为实现“学术为本、服务立会”办会宗旨设立的专业性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会学术科研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学术科研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监督;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普及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组织编辑
(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从事基础教育各学科、专业领域理论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从事教育管理、教学实践且卓有建树的教育工作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人,外聘专家2-4人,委员若干人。以专业、精干、办事为主。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与学会当届理事会同步),可连选连任。届中因事业发展需要增补委员,亦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会长办公会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常设性或临时性办事组织。如评议(审)组、课题组、调研组等,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学会相关专业或学术事宜。
(四)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工作设在学会秘书处学术室,需指派专人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与服务性工作。
三、学术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编辑
(一)工作方针
遵循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学会章程,发扬求实创新精神,倡导良好科研道德,坚持学术为本,发扬学术民主,崇尚科学公正,积极推进学会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为学会科研规划发展、重要学术决策和重大学术活动服务,为繁荣和发展基础教育战线群众性教育科研服务,为广大中小学办学体制创新、教学方法创新、育人模式创新服务,为基层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成长和专业进步服务。
(二)工作任务
1.依据学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研制学会科研规划和年度学术工作安排意见;
2.研制、修订学会科研规划课题指南,负责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和重点课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3.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中心工作和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或重大科研攻关;
4.基础教育重要学术成果申报、鉴定、评审及发布、表彰和应用推广;
5.支持学会“校长、骨干教师高端培训计划(方案)”研制,课程(专题)开发,组织教学和教学评价等;
6.学会“专题研究中心”的设置、申报、评审和管理、指导、评价;
7.培育和发现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典型,开展专题调研;
8.组织、管理论文评选;
9.对学会重要学术活动的指导和专业支持。如学术年会,实验区工作,现代学校联盟行动计划,分支机构评价等;
10.主管部门委托或学会承接政府转移服务项目的专业指导和支持。
四、学术委员会议事制度编辑
学术委员会内部议事组织形式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
1.全体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议决有关学术事项的组织形式。会议应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2.学会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由主任提议,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3.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制并通过学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意见)等;
(2)确定学会重要学术项目和重大学术活动安排意见或专业支持方案;
(3)议决学术委员会内设机构和组成人员;
(4)总结、通报上年度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
(5)其他需要提请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重要学术事项。
4.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如有议决事项,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不少于应到会半数以上人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议决时,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5.如有必要,可提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当事人列席全体委员会议。
(二)主任委员会议
1.主任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一般性议事形式。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受主任委员委托,由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2.主任委员会议根据需要,由主任提议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3. 主任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全体委员会议议决事项;
(2)就决议的重要学术项目和重大学术活动推进工作提出意见并付诸实施;
(3)就内设机构或专项工作,听取相关人员汇报,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4)提出全体委员会议方案和议决事项意见;
(5)需要临时决策和研讨的事项。
4.主任委员会议须全体主任委员出席,如有决议事项,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三分之二主任委员同意方可施行。遇有紧急事项需要决定时,可通过通讯方式征求意见,按以上原则决议通过。
5.如有必要,可提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列席主任委员会议;须有相关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接受咨询或陈述意见时,会前通知其准备并参加会议。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制度编辑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本规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向学会和学术委员会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四)积极参加学会学术活动,为学会和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批准,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不再担任委员:
1.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反学会章程和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者;
3.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者;
4.因工作变动或年龄、身体条件,不适宜担任委员者;
5.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委员者;
6.有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
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