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绵竹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自愿无偿向绵竹市博物馆捐赠,适用本办法。捐赠财户包括藏品、实物、服务等
第三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共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捐赠人向绵竹市博物馆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本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绵竹市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 捐赠人向绵竹市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 绵竹市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可以与博物馆就捐赠财户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绵竹市博物馆,绵竹市博物馆应及时完善相关账务及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
(四) 绵竹市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七条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铭谢
(一) 授子捐赠者绵竹市博物馆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 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第八条 绵竹市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九条 绵竹市博物馆使用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增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绵竹市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绵竹市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修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绵竹市博物馆
2021年1月5日